各年级学分互认办法
发布时间: 2017-03-21
 

 

各年级学分互认办法

一、课程层次

低层次课程不允许互认高层次课程。

二、课程学分

2013

2014

2015

2016

原课程学分≥

互认后学分

①原课程学分互认后学分

②补充:原修读课程学分小于互认后课程学分,若因培养方案变更原因且无法重修时,若所差学分≤0.5学分,学生应提交一篇关于互认后课程的学习论文,经开课学院认定合格后,与《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》一并提交;若差学分>0.5学分,应在同课程层次中寻找相似课程叠加,互认后课程成绩为原修读课程成绩平均分,且学生应在《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》申请原因一栏中填写 “人才培养方案变更,原课程不再开设”,由开课学院负责审核。

 

3、学分互认应在学费结算后申请办理,已缴学费不再调整。

4、部分无法修读原必修代码课程的学生,所修读选修代码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毕业资格审查时复核,认为达到毕业条件的,准予毕业。学校依据《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“选修课程不得互认为必修课程”规定,不再办理学分互认。

 

原课程学分

互认后学分

原课程学分

互认后学分

三、互认时间与学费记载

       1由于学费结算原因,学分制年级应在原修读课程的下一学年申请学分互认,当学年不予办理,请在学生填报时予以告知。

2、由于课程学费在上一学年已完成结算,且学生是按照原修读课程上课,因此学分互认造成的总学分变动,学费不再调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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